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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井喷"凸显新法威力 法官详解新特点
(2008-07-31 08:50:53) 来源:法制日报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多后突然遭遇解雇,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员工张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日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系统判决的首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

记者今天从权威部门了解到,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多来,随着各地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加,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一些新特点也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在人们面前。

"截至7月29日,朝阳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826件,较去年同期的885件新增941件,增长率高达106%。据我院近期的专题调研显示,劳动争议类案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此类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这在全国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艳群告诉记者。

"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呈现出高发态势,首先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这对于长期积累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释放作用。"赵艳群说。

他举例说,对于劳动者档案移转和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问题,在两部法律实施以前,法院在受理上有所限制。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则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据透露,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二个突出特点是,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陆续涌现。如在诉讼主体方面,出现了律师起诉律师事务所讨要工资的案件,以清算组为被申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在争议的类型方面,出现了劳动者起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患有乙肝疾病的劳动者起诉要求排除就业歧视案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等案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劳动者、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这些新的用工主体和形式被纳入劳动合同法加以规范,既有利于规范相关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赵艳群说,上述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陆续涌现就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扩大和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扩大等所带来的重大变化。

据记者了解,群体性纠纷和因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赔偿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今年1月至6月,朝阳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40%,其中多数为劳动者集体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多年加班费的案件,此类案件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同时,受新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影响,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增多,由此引发的索赔补偿金案件也明显增多,在随机抽查中显示此类案件占了近五分之一。

据分析,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增多,一方面是由于新法实施前后包括媒体在内的广泛宣传让劳动者充分了解了新法对劳动者有利的地方,增强了他们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则是源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相关性和利益诉求上的共同性,使得他们更愿意提起群体性纠纷诉讼。

记者注意到,同以往的较多单一诉求不同,今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较多案件涉及到劳动者的多项诉求。如索要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同时附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迟付工资之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决定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返还扣押证件等请求。

“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赵艳群认为,劳动者诉求上呈现出的多元化特点,急需法院对该类型案件配备专门的审判力量,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刘百军)

责任编辑:文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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